抵押权担保期间有效吗
在进行一些涉及抵押的经济活动时,我看到合同里有关于抵押权担保期间的条款。我不太清楚这期间到底有没有效,要是过了约定的这个期间,抵押权还有用吗?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抵押权担保期间到底怎么算,有没有效力。
展开


抵押权担保期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是无效的。这得先说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就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随便创设新物权或者改变物权法定内容。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要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就能消灭抵押权,那就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表明,法律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在实践中,有的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物登记时,要求设定抵押权的期限,期限一到就必须重新登记,不然就认为抵押权消灭。但这种做法其实侵犯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担保物权人因此遭受损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赔偿。所以说,抵押权担保期间不能由当事人随便约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其效力和行使期间。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