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离婚时认定债务的依据有哪些?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于债务认定这一块特别困惑。不知道哪些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又是个人债务。想详细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认定债务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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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认定债务的依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两人都同意借的钱,或者一方借了钱后另一方表示认可的,这就是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借钱买房,那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或者一方私下借了钱做生意,后来跟另一方说了,另一方表示同意,这也属于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开支,像日常买菜、水电费、孩子学费等。假如一方以自己名义借钱用于这些方面,就属于共同债务。 然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借了很多钱去投资做生意,赚的钱也用于家庭生活了,那这债务可能就是共同债务。 另外,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所规定的。 总之,在离婚认定债务时,关键看债务的形成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等。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公正。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 事后追认:一方做出某种行为后,另一方表示认可该行为的效力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家庭日常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基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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