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我在医药行业工作,最近听说了供应血液事故罪。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具体需要哪些条件呢?比如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分别有什么要求?弄清楚这些对我们行业工作很重要,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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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应血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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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事故罪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法律概念,要判定是否构成该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首先是主体要件。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通俗来讲,就是那些经过正规程序获得许可,专门从事血液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像血站、单采血浆站以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等。个人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有明确指向。 其次是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意味着这些单位并不是故意要造成供应血液的事故,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工作人员因为疏忽没有按照规定对血液进行严格检测,结果引发了不良后果,这就是过失的表现。 然后是客体要件。供应血液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又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损害。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果相关单位违反规定,就会破坏这种管理制度,同时也会威胁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是客观方面。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危害后果。比如,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对血液进行检测,或者在制作血液制品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范,最终导致使用这些血液或血液制品的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客观表现和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只有当一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单位,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规定的行为并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同时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时,才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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