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未支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之前借给别人一笔钱,当时写了借条,但对方说我没实际支付借款。现在闹到法院了,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借款未支付的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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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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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纠纷中,明确借款未支付的举证责任承担是很重要的。首先,我们要明白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一般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凭借借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借款人还款,借款人说借款没有实际支付,并且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比如说明自己和出借人之间的交易习惯通常是现金交付但这次没收到现金等情况。此时,法院不会仅仅依据借条就认定借款已经支付,而是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而出借人就需要进一步拿出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证明自己已经把钱给了借款人。要是出借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已经支付,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所以,在借款未支付的争议中,当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后,出借人负有进一步证明借款已支付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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