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原则是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非常关键的规定,它明确了哪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里也不例外。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劳动者主张公司拖欠工资,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考虑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管理和优势地位,掌握着更多的证据,所以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绩效考核等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保存管理,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那么用人单位就有责任提供考勤记录来证明。 再者是公平合理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庭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和用人单位特殊举证责任原则都无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时,仲裁庭会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来判断。比如,在一些涉及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证据的争议中,由于获取这些证据的难度较大,仲裁庭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举证责任。 最后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直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做出这些决定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