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业务招待费转收入的比例是多少?
我在处理企业账务时,遇到了企业所得税核算的问题。对于业务招待费转收入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里,业务招待费转收入的比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个比例对企业纳税影响挺大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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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业务招待费并不是直接转为收入,而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我们通过例子来说明这个规定。假设A企业在某一年度的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首先,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60% = 6万元;然后,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00×5‰ = 5万元。由于5万元小于6万元,所以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超出的5万元(10 - 5)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再假设B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3万元。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3×60% = 1.8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00×5‰ = 5万元。由于1.8万元小于5万元,所以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为1.8万元,超出的1.2万元(3 - 1.8)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总之,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要按照上述两个标准来确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取两者中的较小值。这样做有助于企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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