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受人已经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出卖人不认该怎么办?

我作为买受人,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了义务,可出卖人却不认可我已经履行,非说我没完成。我这都有履行的证据啊,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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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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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买受人,就是购买东西的人;出卖人,就是卖东西的人;第三人,则是和买卖双方约定相关的另外一方。当买受人已经向第三人履行了义务,而出卖人不认时,这涉及到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相对性等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买受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那么买受人按照约定履行后,就视为完成了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出卖人不认可,买受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收集自己已经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证据,比如交付货物的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履行事实的材料。然后,和出卖人进行沟通,以友好协商的方式,把证据出示给出卖人看,说明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义务。如果出卖人仍然不认可,买受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这些收集到的证据就会起到关键作用,帮助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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