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后该怎么做?
我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现在我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没法按时履行后续义务了,我心里特别没底,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处理才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因为我的处理方式不当给自己带来麻烦,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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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先履行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况时,您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您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对方的目的是让对方知晓您中止履行的情况,并给对方一个说明或者提供担保的机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操作过程中,您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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