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在了解指定管辖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方式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指定管辖的概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通常是因为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两个及以上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需要上级法院来指定。 关于审理期限的计算,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而对于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一般从受指定的法院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在刑事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同样也是从受指定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在行政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审理期限计算,也是以受指定法院立案之日起算。 综上所述,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计算,大多是以受指定的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并立案之日开始,再按照相应诉讼类型的法定审理期限来执行。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审理期限的延长或调整,但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