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的案子六年后还能立案吗?


在探讨六年前的案子六年后是否还会立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立案的基本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对于是否能立案,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回到六年前的案子,如果该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上,那么在六年后仍然在追诉时效内,理论上是可以立案的。比如,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十年,六年后显然还在追诉时效内。然而,如果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正常情况下经过五年就超过了追诉时效,一般不会再立案。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外,即便案子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但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该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然有可能会被追诉并立案。所以,六年前的案子六年后是否会立案,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是否存在追诉时效的延长等多种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