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可以撤销部分行政行为吗?
我收到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其中一部分我觉得不合理。我想申请行政复议,就是想问问在行政复议里能不能只撤销这个行政行为里不合理的那部分,而不是整个撤销,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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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关于行政复议是否可以撤销部分行政行为,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中就包括如果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当一个行政行为包含多个部分内容,其中部分内容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而其他部分合法合理时,行政复议机关是可以仅撤销存在问题的部分行政行为的。这样做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了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又维护了行政行为中合法部分的效力,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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