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能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我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后,我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满意,也收到过不予受理通知。现在我想向法院起诉,但是不清楚能不能把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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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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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者不予受理通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是不可以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它的职责是居中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类似于一个裁判角色,而不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的核心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只是按照法定程序对这个纠纷进行处理的机构。当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向法院起诉时,本质上还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在法院继续解决,所以被告应该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仲裁委员会。 举个例子,如果劳动者因为工资、加班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经过仲裁后不满意结果起诉到法院,那么在这个诉讼中,劳动者应该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通过法院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这样规定也是为了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明确争议的主体和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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