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否可以排除专属管辖?


在探讨仲裁能否排除专属管辖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仲裁和专属管辖。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有纠纷了,不找法院,而是找仲裁机构来评理。而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的管辖制度。这就好比有些特殊的事情,只能由特定的部门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自主选择仲裁机构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专属管辖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而言的,是为了保证某些特殊案件能够得到更合适的处理,是对法院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从法律原理上讲,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就排除了法院对该纠纷的管辖权。而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的一种特殊规定,它只适用于诉讼程序。因此,仲裁是可以排除专属管辖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当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例如,在一些不动产纠纷中,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双方就可以将该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必须是有效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如果仲裁协议无效,那么就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此时如果纠纷涉及专属管辖,就应当由专属管辖的法院来受理。所以,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一定要确保协议的有效性,避免出现纠纷时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导致无法通过仲裁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