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坏账损失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坏账损失的定义。坏账损失就是企业确定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比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当这些应收款项出现收不回来的情况时,就形成了坏账损失。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坏账损失,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那么,符合哪些条件的坏账损失可以扣除呢?按照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申报扣除坏账损失时,需要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些资料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等。 总之,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符合法定条件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是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的,这有助于企业合理降低税负,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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