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保释吗

我想了解下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保释的情况。我家里有人涉及到这个罪名,目前很担心,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罪到底能不能保释,在哪些情况下有保释的可能,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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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保释的。保释在法律上正式的说法是取保候审,它是一种刑事强制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符合特定标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自愿交一定保证金,或者找到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诺能随时接受司法机关传唤,司法机构就会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比如是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同时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就有可能被准许保释。比如,犯罪嫌疑人只是偶尔参与了少量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但要是犯罪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者情节极其恶劣,比如大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处罚,此时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 总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能否保释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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