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又指定审理后还能再次指定重审吗?
我有个案子,已经被发回重审了,然后又被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现在我就担心这个案子会不会又被再次指定重审啊,这一直来回折腾,啥时候是个头啊,我就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规定还能不能再次指定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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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判程序里,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认为存在问题,将案件重新发回原法院进行再次审理。而指定审理则是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某个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 对于发回重审又指定审理后能否再次指定重审,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虽然这里说的是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但对于指定审理后能否再次指定重审没有明确表述。不过从法律原则和精神来看,也是要避免反复指定审理导致程序的过度拖延。 在刑事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但同样对于指定审理后能否再次指定重审没有直接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再次指定重审会非常谨慎,因为要遵循诉讼效率和程序正当原则,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总体而言,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再次指定重审,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原指定审理的法院确实存在无法公正审理等法定事由,也不排除再次指定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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