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对方有蚕豆病可以撤销婚姻吗
我和另一半结婚后,才知道对方有蚕豆病。我之前完全不知情,现在心里很纠结,不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撤销婚姻。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婚后发现对方有蚕豆病是否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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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些法律概念。可撤销婚姻,指的是某些婚姻关系,因为存在特定的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撤销该婚姻,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的关键在于,蚕豆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蚕豆病属于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通常是指严重影响患者健康和生活质量,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疾病,像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蚕豆病是一种遗传性葡萄糖 - 6 - 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多数患者平时没有明显症状,但在食用蚕豆等特定食物或接触某些药物后,可能会引发急性溶血性贫血。其严重程度存在个体差异,有的患者病情较轻,对生活影响不大;而有的患者可能会频繁发病,对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较大影响。 如果蚕豆病患者的病情严重,对婚后生活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晓后,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最终是否能撤销婚姻,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对婚姻生活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在向法院提出请求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情对生活影响的相关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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