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隐瞒疾病的婚姻是否可撤销?


在民法典中,隐瞒疾病的婚姻是可撤销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一规定以及相关要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可撤销婚姻这个概念。可撤销婚姻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了,但其中一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法院把这个婚姻关系撤销掉,让它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通俗来讲,就好像这个婚姻从一开始就没发生过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注意。一是“重大疾病”,不过民法典并没有明确列举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参考《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比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可能会遗传给下一代,对家庭和社会都会带来较大影响;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等在发病期具有较强传染性;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等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行为。 二是“如实告知”,这要求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要把自己所患的重大疾病毫无保留地告诉另一方。如果没有做到如实告知,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况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意思是说,只要一方有合理的途径和条件能够了解到对方患病的事实,就视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如果婚姻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总之,民法典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双方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结成婚姻关系。如果你遇到了这种隐瞒疾病的情况,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