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我之前打过孩子抚养权的官司,当时判决结果我不太满意。现在我有了新的证据,能证明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我想知道,针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我可以申请再审吗?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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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再审,简单来说,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在孩子抚养权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并且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是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寻求改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如果在孩子抚养权案件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且再审程序较为复杂,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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