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否可能是公民?
我想了解一下教育行政赔偿方面的知识。之前看到说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不可能是公民,可我有点不太理解。我就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到底能不能是公民呀,这里面的法律依据是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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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主要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行政赔偿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公民一般不具备行使行政权力的资格,所以通常情况下不是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明确指出了侵权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公民不属于此范畴。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说明,如果公民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并且在行使该职权过程中造成了侵权损害,那么这种情况下责任可能会由委托的教育行政机关来承担,本质上依然不是公民作为独立的侵权主体承担教育行政赔偿责任。所以,从法律规定和通常情况来讲,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不可能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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