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哪些?

我之前遭遇了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导致我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我想申请行政赔偿,但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机关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我该向谁去申请赔偿呢?希望了解一下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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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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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扣押了一家企业的货物,导致企业损失,那么这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县公安局和县城管局联合执法,在执法中存在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受损,这两个机关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它们要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像一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法规获得了某些行政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侵权,它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代收某项费用,村委会在代收过程中违法操作给村民造成损失,那么乡政府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某地区的一个小的行政部门被撤销,它的职能并入了另一个大部门,那么这个大部门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承接职能的部门,撤销它的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最初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后结果更不利于当事人,复议机关要对加重的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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