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可以进行审判监督吗?


在我国,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审判监督的。审判监督简单来说,就是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等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看看是否存在错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提到的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具体情形,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等。 除了法院自身和当事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外,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