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是否能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


在探讨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拒执罪。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它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明确提到了“判决、裁定”。 然而,对于民事调解书是否能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仅列举了判决和裁定,没有明确提及民事调解书。但是,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范围。这意味着,当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定时,拒不执行该裁定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拒执罪。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另一方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虽然民事调解书本身没有直接被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列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但通过人民法院为执行民事调解书作出的裁定,是可以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的。在遇到对方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