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主张同居期间代为保管的钱款?
我和对象同居期间,对方把一部分钱交给我保管。现在我们打算分开了,我想把这笔钱还给他,但他却说不够数,还想让我再给他一些。我很确定自己没动过他的钱,就不打算再给他。我想问下,他能主张这同居期间我代为保管的钱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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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同居期间代为保管钱款的主张是具有一定法律依据的。首先来解释一下“代为保管”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基于信任把自己的钱交给另一方,让对方帮忙保管,保管的一方有责任妥善保存这笔钱,在对方要求归还时,要如数返还。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同居期间,如果一方将钱款交给另一方代为保管,保管人没有合法理由占有这笔钱款且拒不归还,那么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一方也就是交出钱款的一方,是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的。 然而,要主张这笔代为保管的钱款,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双方关于代为保管的约定,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以及钱款交付的凭证,像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只有证据充分,主张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回到具体情况,如果在同居期间你确实是受对方委托代为保管钱款,当对方主张返还时,你应该按照实际保管的金额进行返还。但如果对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交给你保管的钱款数额,而你又能证明自己已经妥善保管并如数返还,那么对方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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