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协议已签署,还能维权吗?

我之前签了拆迁协议,但是现在发现协议里有些条款不太合理,补偿也不太够。我想问下,已经签了协议之后,我还有办法维权吗?不知道法律上支不支持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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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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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协议已经签署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维权的可能性,但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拆迁协议。拆迁协议本质上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事宜达成的一种合同。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拆迁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所以它是受合同法相关规定约束的。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即使签署了拆迁协议,依然可以维权呢?一是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指的是在签订协议时,因为对协议的重要内容,比如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存在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该协议。 二是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显失公平是指协议的内容明显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极其不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例如,拆迁方给予的补偿远远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是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手段下签订的。欺诈是指拆迁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被拆迁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胁迫则是指以给被拆迁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被拆迁方签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过,要进行维权也并非易事。被拆迁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可以撤销协议的情形。同时,维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如果要维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 总之,拆迁协议签署后并非不能维权,但要依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收集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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