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笔录有笔误时书记员可以修改吗?
我参加了一场调解,结束后发现调解笔录里有笔误。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书记员有没有权力直接修改调解笔录里的笔误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担心随意修改会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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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笔录是对调解情况的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当调解笔录出现笔误时,书记员是可以进行修改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调解笔录的性质。调解笔录是对调解过程和双方当事人陈述、达成协议等情况的书面记载,它是后续处理纠纷、确认调解结果的重要依据。笔误指的是记录过程中因疏忽等原因造成的文字错误、遗漏或者表述不准确等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书记员有权对调解笔录中的笔误进行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庭审或调解等程序中,书记员负责记录,有义务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当发现笔录存在笔误时,书记员进行修改是为了使笔录能够真实反映调解的实际情况。 不过,书记员修改笔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修改时应当由书记员注明修改的情况,比如修改的时间、原因等,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这是为了保证修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让当事人知晓并认可修改内容。如果当事人对修改有异议,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处理,以确保笔录内容准确无误地体现调解过程和结果。这样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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