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期投资费用能否作为运营期进项税额?
我在做项目投资,涉及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税务处理。现在不太清楚建设期投入的那些投资费用,在运营期能不能当作进项税额来处理。这对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税务规划挺重要的,所以想弄明白有没有相关规定支持这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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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建设期投资费用能否作为运营期进项税额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进项税额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讲,符合规定的建设期投资费用是有可能作为运营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情况。 如果建设期的投资费用所涉及的业务符合增值税抵扣的条件,比如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用于允许抵扣的项目,那么在运营期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例如,企业在建设期购置的生产设备,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该设备用于应税项目的生产运营,那么设备购置时支付的增值税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在运营期抵扣。 不过,也存在一些不能抵扣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如果建设期投资费用对应的项目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那就不能作为运营期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建设期投资费用能否作为运营期进项税额,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要结合具体业务和取得的凭证等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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