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抵扣消费税?
我公司有视同销售的业务情况,不太清楚在这种视同销售的情形下,能不能进行消费税的抵扣。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视同销售到底可不可以抵扣消费税,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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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抵扣消费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视同销售”和“消费税抵扣”的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消费税抵扣则是指纳税人用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根据我国消费税相关规定,视同销售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是否可以抵扣消费税。关键在于该视同销售的业务是否符合消费税抵扣的条件。《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才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这里强调的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个条件。 如果视同销售的业务是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消费税抵扣的。例如,企业将自产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烟丝移送使用时视同销售,但由于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卷烟,所以可以按照规定抵扣烟丝已纳的消费税。 然而,如果视同销售的情形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那么就不能进行消费税的抵扣。因为这些用途不符合消费税抵扣要求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一关键条件。 所以,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抵扣消费税,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消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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