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院是否有权撤销公证遗嘱,遗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我最近在处理家里老人遗产相关事宜,涉及到公证遗嘱。我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法院有没有权力撤销公证遗嘱呢?另外,办理遗产公证具体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好让我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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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在民法典中,法院是无权撤销公证遗嘱的。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如果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意味着只有原公证机构才有权力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撤销公证遗嘱。 接下来讲讲遗产公证所需材料: 1.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这是确定继承开始的重要依据。 2.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用来明确遗产范围。 3.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以此确认继承人身份。 4. 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其作用是确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5.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 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7. 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8. 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相关概念: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机构会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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