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得到对方谅解是否可以撤案?


在刑事案件中,即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也并非一定就能撤案。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刑事诉讼的类型。刑事诉讼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它们在撤案规定上存在明显差异。 对于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简单来说,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并且愿意撤回起诉,那么案件是可以撤案的。例如一些轻微的侮辱、诽谤案件,如果被害人不追究了,就可以撤回起诉,案件也就撤销了。 而对于公诉案件,情况就复杂得多了。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得到对方谅解并不在上述法定撤案情形之列。不过,被害人的谅解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意味着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化解。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被害人的谅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比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对方谅解后,自诉案件有撤案的可能,而公诉案件一般不能因谅解而撤案,但谅解可以在量刑时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