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折旧年限还能计提折旧吗?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折旧年限,但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它们还能继续发挥作用。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继续对这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呢?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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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于超过折旧年限是否还能计提折旧需要分别来看。 从会计角度来说,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当固定资产达到预计使用年限时,通常就不再计提折旧。不过,如果该固定资产仍在使用,并且企业基于谨慎性原则,认为其还有剩余价值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进行分摊,那么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继续计提折旧。这主要依据企业的会计政策和职业判断,同时要遵循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该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这里的“提足折旧”就是指已经达到了按照企业确定的折旧方法和预计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应计折旧额。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也就是说,对于已经超过折旧年限且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不允许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的。如果企业自行对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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