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补提折旧?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了,不知道在财务处理上,对于这些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需不需要补提折旧呢?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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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和税务相关法律规定中,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补提折旧。 首先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这里所说的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也就是说,企业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当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时,不用再去把未折旧完的部分进行补提。 从税务处理方面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虽然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明确列在其中,但从税法的原理和实际操作来看,提前报废意味着该资产已不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不应再对其进行折旧扣除,同样不需要补提折旧。 所以,无论是基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还是遵循税法规定,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都不需要补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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