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折旧费可以扣除吗?
我公司在研发项目中产生了设备的折旧费,想了解下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这部分折旧费能不能扣除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怕操作不当导致税务风险,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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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 对于折旧费是否可以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是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这里的仪器、设备是指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使用的特定设备,且这些设备的使用必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 不过,要享受这项扣除,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研发活动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其次,企业要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同时,相关的仪器、设备要有合理的使用记录和分配方法,以证明折旧费是用于研发活动的。 例如,企业有一台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那么就需要按照合理的方法,如工时比例等,将设备的折旧费在研发费用和生产费用之间进行分配,只有分配到研发活动的那部分折旧费才能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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