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残疾人工资能否加计扣除?


在探讨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残疾人工资能否加计扣除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对于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里的规定并没有对残疾人工资是否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作出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企业符合相关条件,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综上所述,残疾人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并不影响企业享受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只要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