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生效?


离婚协议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两个人商量好离婚相关事情后写下来的一份文书。 关于离婚协议的生效问题,它并不是像普通合同那样签了字就马上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离婚登记材料保存。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协议。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离婚协议虽然成立了,但并没有生效。只有当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时,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而且,离婚协议生效后,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此外,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受损害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同时,离婚协议的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