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两年后一方不去法院能判离吗?


起诉离婚两年后一方不去,法院是否能判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诉讼离婚中的一些概念。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有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是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的。 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即便被告不出庭,如果原告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上述法定离婚情形,法院依然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准予离婚。但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比如,只是简单地起诉两年,但没有提供如分居满两年且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对方存在严重过错等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谨慎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