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可以撤销吗?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种综合性协议。它既包含了身份关系的解除,也涉及财产关系的处理。这种协议和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它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和基础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其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通常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它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和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这种赠与约定往往是基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和未来生活安排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做出的。一般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普通的赠与合同。在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这种任意撤销权并不完全适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撤销。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那么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约定。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撤销,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