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和构成条件来看。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准备犯罪用的刀具、规划犯罪路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例如,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突然良心发现,放弃盗窃离开现场;或者在投毒后,又主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其次,二者发生的时间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就是行为人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之前。比如打算抢劫,在去抢劫地点的路上,还没遇到被害人开始实施抢劫行为,就属于预备阶段。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阶段。比如在杀人行为实施完毕后,被害人还未死亡时,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将其救活,也属于犯罪中止。 再者,主观方面也有差异。犯罪预备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并且为犯罪积极创造条件,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比如准备抢劫时,被警察提前抓获。而犯罪中止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意图,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减小。 最后,二者的处罚也不同。由于犯罪预备行为还没有实际造成危害后果,只是对社会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所以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轻了危害后果,所以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更为宽大,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