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外地是否可以协议离婚?


在探讨一方在外地能否协议离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一起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就意味着,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方在外地,从常规程序来讲,是不能直接进行协议离婚的。因为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同时到场,目的是确保双方离婚意愿的真实性,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的充分性。 不过,如果一方在外地,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要是在外地的一方能够回到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那么双方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发证)。首先,夫妻双方要带着相关证件和材料,比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受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如果审查通过,就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在外地的一方实在无法回来,那么可能就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了。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即使被告在外地,原告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