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跨城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我在本地医院遭遇了医疗事故,但担心本地的鉴定机构会有偏袒,所以想了解能不能跨城市去做医疗事故鉴定,这样结果可能会更公正些。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相关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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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能否跨城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从规定来看,并没有绝对禁止跨城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情况下,首次鉴定是由当地的医学会负责。但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里的再次鉴定可以是上一级的地方医学会,这就可能涉及跨城市。例如在一个地级市进行首次鉴定后,对结果不服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就可能需要跨城市。不过,中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一般针对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通常普通的医疗事故难以达到这个标准。 所以,跨城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下,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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