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劣迹应聘,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并不给予补偿吗?


在劳动关系中,隐瞒劣迹应聘这一情况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用人单位能否解聘并不给予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劳动者的技能、知识水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如果劳动者隐瞒的劣迹与这些直接相关,比如曾因盗窃被判刑,而应聘的是财务岗位,这就属于隐瞒了与工作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 当劳动者隐瞒与工作直接相关的重要劣迹时,用人单位有一定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隐瞒重要劣迹应聘,很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劳动者,并且按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劳动者隐瞒的劣迹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比如劳动者曾因个人感情纠纷与人发生冲突被治安处罚,但应聘的是软件开发岗位,这种劣迹与岗位所需的技能、知识等并无直接联系。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聘劳动者,可能就缺乏合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隐瞒劣迹应聘时,用人单位能否解聘并不给予补偿,关键在于该劣迹是否与工作直接相关以及是否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告知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处理此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