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可以撤回吗?


在探讨录用通知能否撤回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录用通知的法律性质。录用通知在法律上属于要约,也就是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希望和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求职者一旦承诺,双方之间就达成了一个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想要撤回录用通知,必须要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或者与录用通知同时到达求职者。举个例子,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快递发送录用通知,在快递还没送到求职者手中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其他更快的方式,比如电话、短信等,告知求职者撤回录用通知,并且要确保这个撤回通知先于或与录用通知同时到达。 但如果录用通知已经送达求职者,此时用人单位一般不能随意撤回。因为一旦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并基于对该通知的信赖,做出了相应的行为,比如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拒绝了其他公司的录用等,用人单位再撤回录用通知就可能给求职者造成损失。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所以,用人单位随意撤回已经送达的录用通知,可能就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需要对求职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录用通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撤回,但如果已经送达求职者且求职者有合理信赖并产生损失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撤回,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