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还能享受工伤伤残鉴定吗?
我之前遭遇了交通事故,已经做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并获得了相应赔偿。最近我了解到这种情况好像还可能认定为工伤,我就想问问,我已经享受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结果,还能不能再享受工伤伤残鉴定的待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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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一般来说,享受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是可以再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的。这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基于侵权责任,也就是交通事故中侵权方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而工伤伤残鉴定则是基于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对因工作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依据工伤保险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不过,在具体的赔偿项目上,有些可能会存在重合部分。例如医疗费,在实践中一般遵循“填平原则”,即实际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会让受害人因受伤而获得额外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了医疗费的赔偿,那么在工伤赔偿中,这部分费用通常就不会再次赔偿。但像伤残补助金等一些不重复的项目,是可以分别在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中获得的。 所以,您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再进行工伤伤残鉴定,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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