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可以调解案件吗?
我有个案子到执行阶段了,法院执行局联系我说要调解。我不太清楚执行局有没有调解案件的权力,也不知道在执行阶段调解合不合适,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想了解下执行局到底能不能调解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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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是可以调解案件的,这种调解在法律上称为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局调解案件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通过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有可能更快地实现自己的权益,避免执行程序的漫长和不确定性。比如,被执行人可能一次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但通过和解可以约定分期偿还,这样申请执行人也能逐步拿到欠款。 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和解可以避免一些强制执行措施带来的不利影响,比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而且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更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意愿。 不过,在执行局调解过程中,双方都应当谨慎。申请执行人要注意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则要确保自己能够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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