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庭的结论能够更改吗?
我遇到了法院执行庭给出结论的情况,但我觉得这个结论不太合理。我不太清楚执行庭给出的结论是不是就板上钉钉了,所以想问下执行庭的结论可以更改吗?要是能改的话,得满足什么条件、走什么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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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庭的结论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更改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执行庭的结论。执行庭是法院内负责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部门,执行庭的结论通常是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比如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决定、执行终结或中止的裁定等。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原执行结论的正确性,那么就有可能对执行庭的结论进行更改。例如,发现原执行所依据的财产线索存在错误,或者被执行人提供了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或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执行和解等情况。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如果执行依据本身被撤销或变更,执行庭的结论也必然需要相应更改。比如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被再审改判,执行庭就需要按照新的判决重新执行。所以说,执行庭的结论并非绝对不可更改,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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