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是否可以协商?
我有个官司进入执行阶段了,执行标的涉及一笔钱和一些财物。我目前经济状况不太好,没办法一次性按执行标的履行,想和对方商量下更改执行标的的方式或者金额,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是否可行,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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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通常是可以协商的。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里,需要被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像金钱给付、物品交付、行为履行等。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执行标的进行协商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这意味着,只要双方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执行标的的履行方式、金额、期限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形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原本执行标的是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经过协商,双方可以约定分三次支付,每次支付一定的金额;或者原本是交付特定物品,也可以协商用其他等值的物品替代等。不过,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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