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外购原材料出口能否按自产货物处理?
我是一家出口企业的负责人,最近我们打算外购一批原材料直接出口。但不太清楚在法律规定上,这种外购原材料出口的情况能不能按照自产货物来处理。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以免在出口业务中出现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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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出口企业外购原材料出口是否可以按自产货物处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视同自产货物”这个概念。视同自产货物,就是说虽然实际上不是企业自己生产的货物,但在税收等相关政策上,把它当作企业自产的货物来对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的规定,有多种情况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比如,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为自产货物。这些条件包括: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另外,对于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如果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并且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也可视同自产货物。 然而,如果出口企业外购原材料出口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那么就不能按照自产货物来处理。所以,出口企业需要仔细对照这些规定,准确判断自身业务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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