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后可以优先取得股权吗?


在探讨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优先取得股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把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一种担保,向债权人保证会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质押的股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需要明确的是,股权质押并不意味着质权人可以直接优先取得股权。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质押股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质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股权,而是在对质押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后,就所得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例如,A公司的股东甲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权质押给了乙银行,以担保A公司向乙银行的借款。如果A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乙银行不能直接取得甲质押的股权。乙银行可以请求法院对质押的股权进行拍卖或变卖,然后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完乙银行的债权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要归还给股东甲。 只有在一种特殊情况下,质权人有可能取得股权,那就是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的股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但这种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流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所以,即使有这样的约定,也不能直接取得股权,还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股权质押后质权人不能优先取得股权,而是对质押股权的变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