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要理解“赠与”在法律上的概念。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然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离婚协议往往是一个综合性的协议,其中的赠与条款通常是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相互关联的。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财产赠与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夫妻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安排。从法律实践来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已经生效,此时要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比较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但是,如果已经离婚,想要撤销赠与条款,除非能够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例如,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另一方的威胁,不得不将财产赠与给特定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此外,如果赠与的财产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可能会影响赠与条款的效力。总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