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有哪些例外情形?
我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了,现在我想把房子卖掉。听说有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我不确定有没有例外情况。我担心如果有例外,买家会不会以这个理由不买我的房子,或者租客会有什么麻烦。所以想了解下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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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不过,这个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是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反过来理解,如果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关系设立在后,那么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租赁关系就不能对抗新的所有权人,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比如,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之后又把房子租给乙。后来甲还不上贷款,银行实现抵押权把房子拍卖给丙,此时乙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继续租住该房屋。 第二种例外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房屋在出租前就被法院查封,那么在查封后进行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举例来说,法院因为某起案件查封了A的房子,之后A瞒着把房子租给了B,后来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新的买受人C有权要求B搬离房屋,B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来主张继续租赁该房屋。 总之,在遇到涉及租赁和买卖的情况时,无论是出租方、承租方还是买方,都应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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